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自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2********8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4324民初460号
案号
(2020)新4324执1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自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红砖款86075元。二、驳回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2.2元,减半收取1886.1元,由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负担950.98元,被告田自恒负担935.1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