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8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7民初1027号
案号
(2019)冀02执57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卓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和自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所欠利息1875750元,以及2016年9月9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计算)。二、被告马超以其所有和使用的“丰南区房权证丰南镇字第301001319号”以及“丰南国用(2000)字第C-172号”房产、土地使用权财产范围内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向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930元减半收取26465元, 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卓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3-14
发布时间
2019-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2执5724号
立案日期
2019-03-14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87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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