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利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519********2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吉0581民初1063号
案号
(2020)吉0581执1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利剑赔偿原告王云兰医疗费11251.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6305.40元、误工费10058.80元、残疾赔偿金25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4元、鉴定检查费447元,合计人民币64116.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王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元(已减半),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王云兰负担66元,被告王利剑负担222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王云兰预交,被告王利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云兰)。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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