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金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26********4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2426民初638号 |
案号 |
(2020)吉2426执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自龙、吴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给原告孟宪良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4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被告姜自龙、吴金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