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424民初3459号 |
案号 |
(2020)浙0424执1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斌归还原告黄胜利借款本金人民币200 000元,^~^并支付利息28 100元(暂算至2019年6月11日,之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二、被告王洁艺为被告韩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中借款本^~^金部分的100 000元以及相应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11日为12 1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韩斌、王洁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5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22元,由被告韩斌负担(被告王洁艺对其^~^中的232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