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柏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5********4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725民初1911号
案号
(2020)川0725执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梓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何柏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如借款本金还清日在2020年10月17日前,2017年10月18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6.9‰计算;如借款本金还清日在2020年10月17日后,2017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的利息按月利率6.9‰计算,2020年10月18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66‰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执行时扣除已支付利息485.44元。如果被告何柏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7元,由被告何柏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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