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景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01********1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01民初4824号 |
案号 |
(2020)川3401执1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景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健彬借款本金1118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第五日止)。案件受理费2536.00元,由被告谢景阳负担(被告谢景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