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国佳聪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1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2民初647号 |
案号 |
(2019)赣0732执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兴国银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国支行借款本金130万元;二、被告兴国银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国支行借款本金130万元的利息,2017年6月6日之前的利息37751.73元、罚息2615.44元、复利725.91元,2017年6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钟伟林以其所有的房产【兴房权证(潋)字第LJ6990号】对被告兴国银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本案债务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国支行对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谢有权、钟伟林对被告兴国银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兴国佳聪商贸有限公司、刘泉、谢凤英对被告兴国银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履行内容限被告兴国银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6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00元,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国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兴国银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赣0732执52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62593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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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32051609705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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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将军大道南段B5栋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