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9********6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7刑初57号
案号
(2020)冀0407执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二、被告人于志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彭彦医疗费1857.61元,鉴定费2150元,误工费5760元,护理费1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800元,辅助器具费18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5887.61元,已付6000元,再付9887.61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人于志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良医疗费113269.55元、鉴定费1000元、误工费5760元、护理费43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28381.55元,已付13800元,再付114581.55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彭彦、于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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