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1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748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宋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截止2019年1月3日的借款本金2290435.89元,利息9551.88元,复利347.98元,罚息83443.44元,合计人民币2383779.1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复利、罚息。2、被告张京京、被告郭娟、被告邯郸市丛台区阮望办公用品经销部对上述借款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对被告郭娟抵押的位于邯山区五仓路229号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以所得价款,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70元,减半收取12935元,由被告宋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