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兴国佳聪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16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32民初498号
案号
(2018)赣0732执1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国佳聪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7月1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兴国佳聪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支付利息(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息,从2018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48%计息);三、被告刘泉、谢凤英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所涉履行内容限被告兴国佳聪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10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08元。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兴国佳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7-11
发布时间
2018-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320516097058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将军大道南段B5栋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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