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雨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5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1民初454号 |
案号 |
(2019)冀0921执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何福长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姚增利借款本金405000元,并给付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①、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给付自2019年1月24日始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为止的利息。②、以37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给付自2017年12月21日开始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为止的利息。③、以98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自2018年3月11日始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为止的利息。④、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自2017年6月21日始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为止的利息。⑤、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自2017年7月6日始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为止的利息)。二、被告河北雨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250000元及利息(即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自2017年6月21日始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为止的利息和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自2017年7月6日始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为止的利息)和被告何福长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9元,由被告何福长、河北雨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921执61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执行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9569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福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21335994975D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兴济镇广昌屯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