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3********0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8民初9499号 |
案号 |
(2019)京0108执6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洪琳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 500 000元、利息15 098.13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八年七月六日的罚息为74 773.27元,自二O一八年七月七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洪琳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90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高军、北京梓翔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洪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高军、北京梓翔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洪琳追偿;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 3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 302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608元(已交纳),由洪琳、高军、北京梓翔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 6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洪琳、高军、北京梓翔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