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7********3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11民初5245号
案号
(2018)鄂0111执恢3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武汉远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卓越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4月3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武汉卓越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武汉远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5万元;三、被告武汉卓越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远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65万元的借款利息3.9万元;四、被告武汉卓越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26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武汉远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五、被告武汉卓越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39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武汉远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六、驳回原告武汉远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8元,由被告武汉卓越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8-07-13
发布时间
2018-1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