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普建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326********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2326民初107号 |
案号 |
(2019)云2326执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普建荣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0元、支付2017年11月13日之前的利息20,735.01元、罚息59,377.51元、复利656.93元,本息合计2,080,769.45元;支付按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的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为实现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权,对被告普建荣、普晋华抵押的位于大姚县金碧镇城北路0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大房权证金碧字第201400380a号、大房权证金碧字第201400380b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大国用(2014)第151号]房地产抵押物,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县支行在2,000,000.00元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庆余在本案中不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县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3,446.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币23,946.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县支行负担800元,由被告普建荣、普晋华共同负担23,14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