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03********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1024民初5733号 |
案号 |
(2020)浙1024执1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仙居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卫明、杨雪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借款本金2901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为41894.89元,后按月利率1.578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徐向阳对被告程卫明、杨雪梅应付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1元,减半收取3140.5元,由被告程卫明、杨雪梅、徐向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