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丰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2********0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91民初16709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3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丰霞、丰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 355 194.31元,利息、罚息258 863.02元,共计1 614 057.33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19日),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11.475%计算;二、被告袁丰霞、丰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律师费72 632元;三、被告郑州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53元,减半收取10 0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 027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50元,由被告袁丰霞、丰震、郑州丰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 97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时间
2019-05-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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