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11********6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04民初2328号
案号
(2020)豫0204执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截至2019年8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952.95元、利息2211.61元、违约金1125.34元、消费手续费179.58元,以上共计23469.48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本案所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据实结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计193.5元,由被告李想负担(原告已自愿先行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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