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7********7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02民初1297号 |
案号 |
(2020)冀0902执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盛腾嘉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市御东商贸有限公司借款5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8月31日始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李君、崔华权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盛腾嘉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李君、崔华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市御东商贸有限公司审计费20000元;四、被告盛腾嘉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李君、崔华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市御东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4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8月3日始计算至2016年6月1日止;以64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6月2日始计算至2019年1月13日止;以54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4日始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沧州市御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53.27元,由原告承担6154.27元,由被告盛腾嘉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李君、崔华权承担 54499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