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0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民终4106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李志卫、韩雪(以其与李志卫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李志军、陈俊玲(以其与李志军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志卫、韩雪、李志军、陈俊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蕾兹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47343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755元,共计53098元。由河北蕾兹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卫、李志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