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8********1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1622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1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立即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罗军、李风连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二、被告罗军、李风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75786.56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24645.25元,罚息93734.44元,并自2019年5月22日始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三、被告罗军、李风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用4000元。四、被告刘水根、胡小毛、上高县富港精制米厂、上高县徐家渡晶汇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6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98元,由被告罗军、李风连、刘水根、胡小毛、上高县富港精制米厂、上高县徐家渡晶汇米业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支付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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