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7********1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103民初5528号
案号
(2020)浙0103执27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鹰潭九隆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7342985.28元、名义货价1689120.47元及违约金4293589.22元(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以上应付款项总额为33325694.97元,被告鹰潭九隆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至12月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款项1000000元,于2021年1月至11月每月30日(2月为28日)前支付款项2000000元,剩余款项1325694.97元于2021年12月付清。前述款项按期支付的,则其余违约金减免;二、若被告鹰潭九隆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时支付足额款项,则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全部未付款项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鹰潭九隆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还应支付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以27342985.28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鹰潭九隆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讼保险费30095元;四、被告郑勇、刘玲芬对被告鹰潭九隆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在本案被告鹰潭九隆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郑勇、刘玲芬未清偿本案所欠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付款项之前,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九隆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汇金租赁(16)字第16031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六、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9896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149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9948元(原告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234896元),由被告鹰潭九隆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郑勇、刘玲芬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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