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2********29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21民初546号 |
案号 |
(2020)辽0421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与被告李明、孙晶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21005725214033200674号)合法有效;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与被告孙浩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1005725314032165609号)合法有效;三、被告李明、孙晶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借款本金104,858.41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从2017年10月10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孙浩以其抵押物即位于抚顺市新抚区永安台街20-3号楼2单元301号(产权证号:抚房权证新字第xf00022270号,权利人为孙浩,面积为82.15㎡)房产所有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李明、孙晶所欠借款本金104,858.41元及约定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4.00元、减半收取1,292.00元,由被告李明、孙晶、孙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