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3********8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2民初7530号 |
案号 |
(2020)沪0112执5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剩余租金43231.92元;二、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月4日的违约金1268.12元以及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3231.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元;四、被告李波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李波协议,以车牌号为贵ekk932、发动机号为18071774、车架号为lvza53p95jc061151的东风牌汽车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李波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波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58元,由被告李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