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3民初45号 |
案号 |
(2018)豫03执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止2017年7月25日被告应返还原 告的借款本金为49347206.98元,被告应按2015年8月31日双 方之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 (具体金额以浦发银行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 二、浦发银行同意铜锣湾置业按下列期限和金额还款:双方 领取法院下发的调解书当日向浦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1220万元, 2017年12月20日前向浦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 2018年3月20日前向浦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当期利 息;2018年6月20日前向浦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当 期利息;2018年9月20日前向浦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1200万元 及当期利息;2018年12月20日前向浦发银行支付剩余全部借款 本金及利息。 三、被告承诺如资金宽裕会提前还款。若铜锣湾置业在领取 法院调解书当日没有偿付首笔还款额1220万元,浦发银行有权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部分款项。若铜锣湾置业未按本协议 第二条约定支付2017年12月20日及之后任何一笔应付款项, 浦发银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各被告并应向 浦发银行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 四、双方持本和解协议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本案调解法院 收取的诉讼费计163982.5元(诉讼费减半收取158982.5元、保 全费5000元),浦发银行已经预交,由铜锣湾置业在签收调解书 当日支付给浦发银行。 五、浦发银行对铜锣湾置业座落于泰山路东侧、中州西路北、 涧河以西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洛市国用(2014)第04006575 号】及地上建筑物享有第一顺位的抵押优先受偿权,有权就抵押 物拍卖、变卖的价款或产生的孳息在前述借款本金、利息(包括 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浦发银行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 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兆通电脑城、兆通工贸、开拓房地产、张涵、魏聪聪对 浦发银行前述借款债权(含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铜锣湾置业履行前述还款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清偿浦发 银行的借款本息向其他被告追偿。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21 |
发布时间 |
2018-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574408178XR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涧西区中州中路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