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625********0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民初453号
案号
(2018)豫03执3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怡鑫控股(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铜锣 湾置业有限公司、胡斌、张涵、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18年 7月23日,被告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7000万元借款 本金及利息未还(利息按本金7000万元,月息2%,自2018年 6月24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日止)。 二、被告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胡斌于2018年8月25 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于2018年9月25日前偿还原告 借款2000万元;于2018年10月25日前偿还剩余本金3000万 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7000万元,月息2%,自2018年6月24 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日止)以及本调解书第五项确定的全 部费用。被告张涵、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兆通 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对该7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本 调解书第五项确定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胡斌、张涵、洛阳开 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偿 还原告全部借款7000万元及利息后30个工作日内,原告配合 被告胡斌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解押手续。 四、被告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胡斌、张涵、洛阳开拓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如未 按时或未足额偿还本调解书第二条确定应偿还的任一期款项, 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胡斌、张涵、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兆通世纪电 脑城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同 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评估拍卖被告胡斌所持有的洛阳铜锣湾 置业有限公司98%的股权。 五、本案实际收取的诉讼费209438元(已减半)、保全费 5000元、担保费75000元以及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 200000元,共计489438元,由被告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胡斌、张涵、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兆通世纪电 脑城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于2018年10月25日前支付给 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9-25
发布时间
2018-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豫03执361号
立案日期
2018-09-25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7048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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