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526********8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404民初29号
案号
(2020)陕0404执9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借款:截止2019年11月15日,被告李龙欠原告王平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27500元:二、还款时间及金额:1、李龙在2020年4月30日前还给王平150000元人民币;2、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李龙7年时间内分28期将剩余借款本息按以下具体约定还给王平:(1)还款金额:第1期还款金额合计为26117元,其中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利息6125元(即按本金527500元,年利率12%计息,自2020年3月27日起息至4月30的利息合计为6125元);第二部分为:等额本息为19992元(即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按本金377500元,年利率12%计息等额本息为19992元);(2)第2期至第28期,每期还款19992元(每期按本金377500元,年利率12%计息,即每期等额本息为19992元)。具体每期还款截止时间为:第1期:2020年7月31日前;第2期:2020年10月31日前;第3期:2021年1月31日前;第4期:2021年4月30日前;第5期:2021年7月31日前;第6期:2021年10月31日前;第7期:2022年1月31日前;第8期:2022年4月30日前;第9期:2022年7月31日前;第10期:2022年10月31日前;第11期:2023年1月31日前;第12期:2023年4月30日前;第13期:2023年7月31日前;第14期:2023年10月31日前;第15期:2024年1月31日前;第16期:2024年4月30日前;第17期:2024年7月31日前;第18期:2024年10月31日前;第19期:2025年1月31日前;第20期:2025年4月30日前;第21期:2025年7月31日前;第22期:2025年10月31日前;第23期:2026年1月31日前;第24期:2026年4月30日前;第25期:2026年7月31日前;第26期:2026年10月31日前;第27期:2027年1月31日前;第28期:2027年4月30日前;3、到上述约定任何一笔还款日期,如李龙不能偿还,则李龙剩余未还借款本息视为全部到期,王平可要求李龙一次性清偿全部剩余的本金及利息。三、李新喜自愿为李龙向王平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四、李艳茹自愿为李龙向王平上述还款中2020年4月30日前还给王平150000元人民币及2021年1月31日前应还款中的5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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