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81********2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81民初2911号 |
案号 |
(2020)浙0481执2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吴超给付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崇福华强皮草行货款167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16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405元、诉讼费18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