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4********0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424民初5662号
案号
(2020)浙0424执5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盐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费良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40元(暂算至2018年10月16日,之后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海滨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沈军、朱海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黄费良负担37元,被告沈军、朱海滨共同负担10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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