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424民初5662号 |
案号 |
(2020)浙0424执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费良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40元(暂算至2018年10月16日,之后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海滨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沈军、朱海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黄费良负担37元,被告沈军、朱海滨共同负担10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