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云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424民初5056号 |
案号 |
(2020)浙0424执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晓飞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27000元(暂算至2018年9月1日,以后以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沈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16500元;^~^三、被告沈瑜对被告沈云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6元,由被告沈云鹏、沈瑜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