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6********0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825民初457号
案号
(2020)川1825执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唐军、高恒华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基于编号为no5102052011006147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产生的借款本金231559.28元,截止2019年4月20日的正常利息5644.85元,复利54.91元,罚息26.90元,合计237285.91元,2019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对被执行人唐军、高恒华名下的位于城厢镇正西街96号2栋3单元6跃7楼1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86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433元,由二被执行人唐军、高恒华共同承担(交法院);四、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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