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02********3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1102民初7717号
案号
(2020)浙1102执24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丽水莲都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永祥、赵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借款本金28133.44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9月30日为人民币3766.2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并以二者之和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永祥、赵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1200元。三、被告李永祥以其所有的浙k86s85号小型汽车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有权以该汽车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谭建国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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