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3********1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802民初4335号 |
案号 |
(2020)豫0802执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42998.7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按本案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2019年1月22日起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本案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利息、罚息之日止,按本案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机场路91号22号楼东2单元1-2层17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1601226969号)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冯惠敏对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78.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78.17元,由被告郑海燕、冯惠敏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