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04********1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606民初1016号
案号
(2018)鄂0606执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芳、李观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钰明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自2014年9月27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向原告罗钰明计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李芳已偿还的1万元,折抵应向原告罗钰明偿还的利息)。二、被告襄阳巨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5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2574元,由被告李芳、李观祥、襄阳巨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时间
2018-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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