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2********0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91民初362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2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开平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509600元,截止到2019年3月27日的复利23841.88元、罚息186900元,上述合计9720341.88元,并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编号天银唐高新区(借)2017第04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二、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有权对编号天银唐高新区(抵)2017第019号《抵押合同》记载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唐山市开平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判项一中的债务;三、被告唐山地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鑫恒嘉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胡志忠、杜娟、胡建伟、齐艳梅对被告唐山市开平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判项一中的债务在判项二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开平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42元,减半收取计39921元由各被告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开平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509600元,截止到2019年3月27日的复利23841.88元、罚息186900元,上述合计9720341.88元,并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编号天银唐高新区(借)2017第04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二、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有权对编号天银唐高新区(抵)2017第019号《抵押合同》记载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唐山市开平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判项一中的债务;三、被告唐山地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鑫恒嘉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胡志忠、杜娟、胡建伟、齐艳梅对被告唐山市开平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判项一中的债务在判项二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开平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42元,减半收取计39921元由各被告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开平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509600元,截止到2019年3月27日的复利23841.88元、罚息186900元,上述合计9720341.88元,并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编号天银唐高新区(借)2017第04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二、被告唐山地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鑫恒嘉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胡志忠、杜娟、胡建伟、齐艳梅对被告唐山市开平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开平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追偿;三、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42元,减半收取计39921元由各被告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开平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509600元,截止到2019年3月27日的复利23841.88元、罚息186900元,上述合计9720341.88元,并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编号天银唐高新区(借)2017第04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二、被告唐山地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鑫恒嘉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胡志忠、杜娟、胡建伟、齐艳梅对被告唐山市开平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开平伟业数控精密制造厂追偿;三、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42元,减半收取计39921元由各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