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3********2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11民初698号
案号
(2020)赣0111执7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宁建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曹永城货款5664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所欠货款56641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7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建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