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3********2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11民初698号 |
案号 |
(2020)赣0111执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宁建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曹永城货款5664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所欠货款56641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7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