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5********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003民初5690号 |
案号 |
(2017)冀1003执1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鑫富信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高士明、徐松芹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廊坊市鑫富信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高士明、徐松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廊坊市鑫富信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高士明、徐松芹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廊坊市鑫富信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高士明、徐松琴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五、被告杨林、被告郝刚对以上各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廊坊市鑫富信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林、郝刚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8-24 |
发布时间 |
2017-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