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均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6********22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27民初476号 |
案号 |
(2020)川0727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均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借款本金15457.05元、利息1694.75元、违约金530.54元,合计17682.34元,并以15457.05元为基数,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被告刘均淑签订的合同为准;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均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