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27民初484号 |
案号 |
(2020)川0727执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借款本金42206元,支付利息2676.22元、违约金993.23元,并以本金4220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从2019年6月1日始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胡吉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