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代江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3********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1民初2362号 |
案号 |
(2020)川0521执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代江华欠原告罗国银借款16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9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5日起按6%的年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1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代江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