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之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727********4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527民初255号 |
案号 |
(2020)鄂0527执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秭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谭之红、熊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邓吓平、吴秋香借款293000元,支付利息221100元,并以293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7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6元,减半收取计5023元,由谭之红、熊义负担4471元,邓吓平、吴秋香负担55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秭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