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之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727********4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527民初255号
案号
(2020)鄂0527执6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秭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谭之红、熊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邓吓平、吴秋香借款293000元,支付利息221100元,并以293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7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6元,减半收取计5023元,由谭之红、熊义负担4471元,邓吓平、吴秋香负担55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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