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华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523********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新4202执1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苏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华婷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淑萍支付借款及利息98500元;二、被告乌苏市金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投递费96元,合计126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12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乌苏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5-08 |
发布时间 |
2018-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