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金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5********69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02民初1568号
案号
(2017)豫0702执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孔祥雁、新乡市国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马金星、周长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记人民币6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被告孔祥雁、新乡市国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马金星、周长梅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贵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1860元由被告孔祥雁、新乡市国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马金星、周长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时间
2017-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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