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422********0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0421民初132号
案号
(2020)云0421执4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靳翠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801元及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8月10日的利息1991.77元,自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12月21日的逾期利息29756.84元、复利2175.58元,本息合计233725.2元;并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97183‰计付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97183‰计付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二、被告黄华、杨惠琼对被告靳翠琼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华、杨惠琼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靳翠琼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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