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云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81********7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281民初7779号
案号
(2019)鲁0281执8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胶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连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村银公流借2015006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60万元。二、被告青岛连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村银公流借2015006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利息、罚息及复利797 230.48元(截止2018年3月12日),及以借款本金2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胶村银公流借2015006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三、被告青岛连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村银公流借2013014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利息、罚息、复利367 984.15元(截止2018年3月12日),及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按胶村银公流借2013014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四、被告青岛佰盈担保有限公司、匡瑞英、赵奎、邹桂芬、匡乃田、赵云峰、黄倩、青岛浩钧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佰盈担保有限公司、匡瑞英、赵奎、邹桂芬、匡乃田、赵云峰、黄倩、青岛浩钧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连山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 897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39 897元,由被告青岛连山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佰盈担保有限公司、匡瑞英、赵奎、邹桂芬、匡乃田、赵云峰、黄倩、青岛浩钧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2-21
发布时间
2019-05-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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