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景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3********3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38060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7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一千零七十三万八千三百五十六元和滞纳金一千零七十三万八千三百五十六元,共计两千一百四十七万六千七百一十二元,分三期支付,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六百四十四万三千零一十四元,于二O一六年一月三十日前支付六百四十四万三千零一十四元,于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前支付八百五十九万零六百八十四元; 二、被告李景辉、林碧松、林时营、林捧金、黄金钳、云南圣源饮料有限公司、云南天泉洗浴有限公司、云南闽松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港盛陶瓷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李景辉、林碧松、林时营、林捧金、黄金钳、云南圣源饮料有限公司、云南天泉洗浴有限公司、云南闽松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港盛陶瓷有限公司第一期债务未按期全额支付,则视为第二、三期债务履行均到期,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就被告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李景辉、林碧松、林时营、林捧金、黄金钳、云南圣源饮料有限公司、云南天泉洗浴有限公司、云南闽松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港盛陶瓷有限公司未付款之全部向人民法院(即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四万三千一百一十五元(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李景辉、林碧松、林时营、林捧金、黄金钳、云南圣源饮料有限公司、云南天泉洗浴有限公司、云南闽松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港盛陶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诉讼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6-01-14
发布时间
2016-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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