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5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02民初2412号 |
案号 |
(2019)鲁0202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1675.00元;二、被告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8638元;四、被告罗涛、被告张贺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罗涛、被告张贺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时间 |
2019-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