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林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3********3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481民初2393号
案号
(2019)浙0481执7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周志飞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5日,此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实现债权费用26853元。2、被执行人郭闪闪、许祥松、顾丁瑜、丁娟芬、顾林松、海宁金邦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6303元、诉讼费677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9-02-18
发布时间
2019-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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