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荣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4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1民初128号 |
案号 |
(2020)湘0421执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陶志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雁峰各项损失合计110 675.6元,被告陶志豪的监护人陶荣腊、熊英梅对该款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原告肖雁峰负担305元,由被告陶志豪负担4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