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巫昌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2********00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刑终776号 |
案号 |
(2020)赣0732执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项,即有关被告人姚勇、张文粮、陈太楠、朱志明、刘加惠、夏侯佐军、钟为隆、吴伟康、曾南京、谢永贵、巫昌浩、吴志新、陈灏、温厚章、曾扬、肖祖财、肖伟康的定罪量刑等。维持第九项关于被告人陈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部分及罚金刑部分。二、撤销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第九项关于被告人陈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的主刑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主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